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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患者殴打,患者殴打护士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21:22:01浏览134次

近日,四川省泌尿外科医院一名患者打伤医护人员,导致值班护士小杨左脸、颞部、眼部受伤。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和软组织挫伤。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今天我们来看一下病人殴打护士,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以及相关问题的回答。

一、患者殴打护士致伤,怎么区分故意伤害罪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只是对他人造成暂时的身体疼痛,或者轻微刺激他人神经,但不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明显轻微,即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和一般殴打时,不仅要考虑行为是否对人体组织器官造成了损害,还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一般来说,区分这两种犯罪并不难,但遇到两种情况时容易混淆:杀人未遂致人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人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故意危害他人健康的,即使该行为客观上导致他人死亡,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即使其行为没有导致他人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谋杀,应当遵循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实施犯罪的手段、使用的工具、地点、强度、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在故意伤害罪死亡案件中,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人们往往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表现出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两种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犯罪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后没有犯罪意图,但由于过失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情查明行为人是否有犯罪意图,对两种犯罪划清界限是非常重要的。

强奸、抢劫过程中情节

一般作为相应犯罪的加重情节,不再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与其他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罪量刑。犯有强奸、抢劫、纵火等罪行的人。应按相应规定定罪判刑,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是故意伤害罪。根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罪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提起,不需要符合上述轻微伤害标准。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的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予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知道相关知识。我们知道生病的人会在身体上和心理上都感到不舒服,但这不能成为你伤害别人的理由和借口。一旦做了,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好了,以上是病人殴打护士造成的伤害。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内容?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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