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故意杀人罪认定时的注意事项

来源:故意伤害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4 21:50:03浏览119次

所以,形式上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公民个人民主权利的犯罪。是中国刑法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必须严惩。我国刑法第200条形式第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故意杀人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形式是以放火、爆炸、断水、投掷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与纵火、爆炸、断水、投掷危险物品、以危险方的形式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竞合关系。根据假想竞合犯的判断原则,应该从严重犯罪中脱离出来。行为人实施放火、爆炸、断水、投掷危险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实施故意杀人后为了消除犯罪痕迹,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刑法中故意杀人与暴力犯罪的关系。关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刑法形态法有很多规定,在认定时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况:一是暴力犯罪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行为人在实施形态犯罪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应属于想象竞合犯,从重罪判决。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完成后故意杀害被害人,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方式侮辱被害人并故意杀害被害人,则应同时以侮辱和故意杀人罪处罚。二是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处罚情节已经包含故意杀人罪,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以形式杀害人质等。而其故意杀人在这类犯罪中已被规定为情节,只有行为人所犯的罪才能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完成后为了沉默或者逃避侦查而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两罪,应当以数罪论处。

3.故意杀人和导致他人自杀的认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违法,或者虽有轻微违法,但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自杀是由于胸部狭窄或重大误解造成的,不应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二、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侮辱、诽谤、涉及婚姻自由的暴力、虐待等。导致了受害者的自杀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说,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因此,故意杀人罪不能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定罪,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结果应当考虑从重处罚本罪。

4.委托杀人是否是故意杀人。人接受他人的委托杀死自己,是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但是,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接受他人的委托来处分自己的生命。至于安乐死,其形式仍有很大争议。虽然一些国家已经在立法上确认安乐死合法,但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中国没有关于安乐死合法性的法律规定。所以委托杀人应该属于形式故意杀人的范畴。

5.预约自杀中的故意杀人。这种形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自杀者中有一些自杀企图的情况下,这就产生了是否是故意杀人的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一般可以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形式,同意自杀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自杀意图,同时同意自杀,自杀未遂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也实施了自我形式的杀害。但如果是自杀未遂,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认定为故意杀人。 第三,引诱他人自杀,同时说自己想自杀,但实际引诱者并没有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四,见面自杀的人,因为一方没有自杀的能力和勇气,要求对方先自杀再自杀。但杀害对方的人是自己自杀未遂,本质上属于委托杀人形态,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