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联系

来源:诽谤罪作者:滑美丽 时间:2021-06-19 11:25:46浏览112次

原告A女士和被告B女士都是三十多岁。两个人都是同事,都结婚了。他们的关系曾经很好。

“她老公叫我老公大哥,有业务往来,经常在一起.我和她是同事,关系很好……”A女士说。

2008年,A女士的丈夫死于意外。

“乙和她丈夫来看过我几次.后来她老公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的日常情况。”

A女士说,也许是因为这个,B女士才认为他们有正当的关系,然后B当着公司和亲友的面,在她的博客上攻击她是第三者。

2009年12月25日,A女士以诽谤罪起诉B女士。

A女士抱怨说,几年前B女士在自己的博客上陆续发表文章,描述“作为第三方,和很多男人暧昧,争执不清,拿走了亡夫的财产”,并把博客地址告诉了朋友,该地址也在公司新闻网站上发布。这些博文在组织内广为流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极大地影响了一个人的声誉,导致一个人患上心理性精神障碍,多次去医院治疗。

A女士提供了一些B女士写的博文:

“就在我老公被杀两个月后,我和别人的老公联系密切,频繁联系到不可思议的地步……”

“一个40岁的女人.怎么连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

在一些博客里,B女士还贴了包含A手机号码的短信照片(隐藏了几个号码)。

B女士认为:博客是一种个人情感体验,她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出处(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证明她没有故意捏造或捏造事实);另外,博文没有明确对象,也没有针对特定人群;在单位新闻网上发送博客地址是员工的权利,不是故意分发的,单位新闻网无法连接外部网络,博客点击量不大,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博文中的一些说法和文字,并不是指A女士;另外,A女士的精神也不变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博客上没有指名道姓,但A女士的个人家庭情况以及博文中透露的显示的手机号码,导致熟悉A女士的人认为是A女士,另外,B女士没有证据证明A是第三方。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诽谤罪。由于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应的博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一审判决,B女士被判处管制刑,并赔偿原告医疗费。

昨晚,记者分别联系了两位女士。

在电话里,B女士情绪激动,意志坚定,说她永远不会承认判决,必须上诉。

“我也是受害者。我和她是非常好的朋友。她老公去世后,我和老公帮她处理善后。原来她和我丈夫经常保持密切联系.

“我一再提醒她要注意异性交往的规模。如果有什么事,告诉我。别和我丈夫说话,但她不听。她还用秘密方法联系我丈夫.

“去年2月,我提出离婚。当时我的孩子刚刚一岁多。记者同志,为什么我没有被伤害太深就离婚了?我只是在博客里记录了我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当时我很难过,很愤慨,说了很多话,但是我从来不指名道姓,我很注意保护她。我从她的手机号码里藏了几个号码……”

而A女士则表示丈夫和B女士“非常无辜”。因为和老公的业务往来,B女士的老公十年前就认识她了,一直叫她老公大哥大姐。他们结婚后,两家人通常联系频繁。老公意外去世。作为一个很好的朋友,有一些自信和安慰是很正常的。

原告A女士和被告B女士都是三十多岁。两个人都是同事,都结婚了。他们的关系曾经很好。

“她老公叫我老公大哥,有业务往来,经常在一起.我和她是同事,关系很好……”A女士说。

2008年,A女士的丈夫死于意外。

“乙和她丈夫来看过我几次.后来她老公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的日常情况。”

A女士说,也许是因为这个,B女士才认为他们有正当的关系,然后B当着公司和亲友的面,在她的博客上攻击她是第三者。

2009年12月25日,A女士以诽谤罪起诉B女士。

A女士抱怨说,几年前B女士在自己的博客上陆续发表文章,描述“作为第三方,和很多男人暧昧,争执不清,拿走了亡夫的财产”,并把博客地址告诉了朋友,该地址也在公司新闻网站上发布。这些博文在组织内广为流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极大地影响了一个人的声誉,导致一个人患上心理性精神障碍,多次去医院治疗。

A女士提供了一些B女士写的博文:

“就在我老公被杀两个月后,我和别人的老公联系密切,频繁联系到不可思议的地步……”

“一个40岁的女人.怎么连最起码的道德都没有?"

在一些博客里,B女士还贴了包含A手机号码的短信照片(隐藏了几个号码)。

B女士认为:博客是一种个人情感体验,她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出处(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证明她没有故意捏造或捏造事实);另外,博文没有明确对象,也没有针对特定人群;在单位新闻网上发送博客地址是员工的权利,不是故意分发的,单位新闻网无法连接外部网络,博客点击量不大,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博文中的一些说法和文字,并不是指A女士;另外,A女士的精神也不变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博客上没有指名道姓,但A女士的个人家庭情况以及博文中透露的显示的手机号码,导致熟悉A女士的人认为是A女士,另外,B女士没有证据证明A是第三方。

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诽谤罪。由于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应的博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一审判决,B女士被判处管制刑,并赔偿原告医疗费。

昨晚,记者分别联系了两位女士。

在电话里,B女士情绪激动,意志坚定,说她永远不会承认判决,必须上诉。

“我也是受害者。我和她是非常好的朋友。她老公去世后,我和老公帮她处理善后。原来她和我丈夫经常保持密切联系.

“我一再提醒她要注意异性交往的规模。如果有什么事,告诉我。别和我丈夫说话,但她不听。她还用秘密方法联系我丈夫.

“去年2月,我提出离婚。当时我的孩子刚刚一岁多。记者同志,为什么我没有被伤害太深就离婚了?我只是在博客里记录了我的真实经历和感受。当时我很难过,很愤慨,说了很多话,但是我从来不指名道姓,我很注意保护她。我从她的手机号码里藏了几个号码……”

而A女士则表示丈夫和B女士“非常无辜”。因为和老公的业务往来,B女士的老公十年前就认识她了,一直叫她老公大哥大姐。他们结婚后,两家人通常联系频繁。老公意外去世。作为一个很好的朋友,有一些自信和安慰是很正常的。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