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联系,原告举证责任

来源:诽谤罪作者:接初蓝 时间:2021-06-24 13:56:08浏览128次

首先,根据案例分析

2002年8月,被告人杨到太仓市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的总经理黄(自诉人)办公室,向黄借款50万元。黄不同意借钱给杨,因为他不认识杨。黄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工作人员将杨赶出企业。杨怀恨在心,等待报复。此后,杨以公司女员工男友的名义,在一份大字报上写道:“黄与公司三女石某、曹佳、(曹佳、为姐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同时有一个私生子;黄禹锡在车里和一个女人乱搞,被镇上的联防队抓了;请有关领导去救黄,不要让他破坏他和等人的爱情关系。”杨让人把上面的内容抄成大字海报。2002年11月18日凌晨,在黄个人公司、公司员工公寓、镇政府、镇食品市场的大门外张贴了四张上述内容的大字海报。 第二天早上,黄发现了那张大字海报后,就派人把它取了下来。

黄得知这些海报是杨的作品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辩称:这些海报是我贴的,这些海报的内容是别人说的。不清楚他们是真是假。杨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杨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1.有几名证人作证说,黄与相关妇女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且有海报上写的非婚生子女。杨没有捏造事实。2.上述证人证言表明,黄在杨张贴大字报前的生活方式是众所周知的,未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并没有直接证明大字海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也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过的,是否属实不得而知,这些事实应视为虚构;被告人杨通过张贴大字报的方式将传闻内容公之于众,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应视为严重案件,不应采纳维权者的意见。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被告人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提出问题

诽谤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犯罪。应用多年,没有什么难题。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规定。随着此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出现,缺乏法律条文来指导操作带来了混乱。比如这种情况,案情并不复杂,但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确定诽谤内容是捏造、虚构的?2.诽谤内容是否虚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首先,根据案例分析

2002年8月,被告人杨到太仓市一家大型私营企业的总经理黄(自诉人)办公室,向黄借款50万元。黄不同意借钱给杨,因为他不认识杨。黄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派工作人员将杨赶出企业。杨怀恨在心,等待报复。此后,杨以公司女员工男友的名义,在一份大字报上写道:“黄与公司三女石某、曹佳、(曹佳、为姐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其中,同时有一个私生子;黄禹锡在车里和一个女人乱搞,被镇上的联防队抓了;请有关领导去救黄,不要让他破坏他和等人的爱情关系。”杨让人把上面的内容抄成大字海报。2002年11月18日凌晨,在黄个人公司、公司员工公寓、镇政府、镇食品市场的大门外张贴了四张上述内容的大字海报。 第二天早上,黄发现了那张大字海报后,就派人把它取了下来。

黄得知这些海报是杨的作品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辩称:这些海报是我贴的,这些海报的内容是别人说的。不清楚他们是真是假。杨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杨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1.有几名证人作证说,黄与相关妇女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且有海报上写的非婚生子女。杨没有捏造事实。2.上述证人证言表明,黄在杨张贴大字报前的生活方式是众所周知的,未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并没有直接证明大字海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也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过的,是否属实不得而知,这些事实应视为虚构;被告人杨通过张贴大字报的方式将传闻内容公之于众,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和人格。应视为严重案件,不应采纳维权者的意见。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被告人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提出问题

诽谤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犯罪。应用多年,没有什么难题。但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规定。随着此类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的出现,缺乏法律条文来指导操作带来了混乱。比如这种情况,案情并不复杂,但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确定诽谤内容是捏造、虚构的?2.诽谤内容是否虚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