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网络诽谤罪定案地点,网络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来源:诽谤罪作者:笪慧月 时间:2021-06-24 14:41:07浏览102次

网络诽谤是近年来价格攀比猖獗的犯罪类型。2013年9月,两所高中发布了网络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认定。以下为五六懂法网主编,介绍本文中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和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3年9月9日公布,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规,对利用信息网络处理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与他人有关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如果知道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就要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本案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第四条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一年内多次实施且未受到处理,累计点击、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次数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补偿服务,或者明知是补偿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补偿信息等服务的

(二)违法经营单位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争吵、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主编:66)

网络诽谤是近年来价格攀比猖獗的犯罪类型。2013年9月,两所高中发布了网络诽谤罪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认定。以下为五六懂法网主编,介绍本文中网络诽谤司法解释的最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和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3年9月9日公布,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规,对利用信息网络处理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与他人有关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如果知道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就要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本案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第四条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一年内多次实施且未受到处理,累计点击、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次数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补偿服务,或者明知是补偿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补偿信息等服务的

(二)违法经营单位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争吵、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主编:66)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