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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定罪标准,网络诽谤罪判刑案例

来源:诽谤罪作者:刘惜雪 时间:2021-06-19 15:25:48浏览113次

网上诽谤案正在激烈辩论

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100多名NPC代表和CPPCC成员出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i新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在抗震救灾期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权。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韩兴昌在网上发帖披露,汉中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犯罪,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并组织工人向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之后被公安机关立案,长期追捕。这导致韩兴昌健康状况恶化,在取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在北京上访。韩兴昌的经历引起了社会和网友的同情,也有网友指责公安机关不干预。

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再次掀起网民与媒体关于司法机关行为的辩论高潮,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起诉等。令人惊讶的是,双方组织的法律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开了几十次会研究,争论了几个关键问题:到底是A管辖还是B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件在许多地区发生,但大多是通过撤回诉讼或向办案当局道歉而被驳回。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被跨省追查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道歉,还追究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在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中,段磊不仅被公安机关拘留,还被逮捕并一审。后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此案,公安法的主要负责人向段磊的家人公开道歉。

在这种背景下,该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的名义公开审理,引起了更大的公众质疑。

诽谤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网络诽谤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词汇,但它是一个尚未解决的争议热点。

由于法律对网络诽谤罪新罪名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往往面临“不作为”、“行为不检”的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自诉案件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现象是各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侦查,原自诉案件是否应当起诉,在网上争论已久。然而,在处理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的过程中,已经升级为全国法律界上下级执法机关和专家之间的争论。

陕西省公安厅接到新龙公司的投诉后,发现汉中市公安局违法,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根据陕西省委给新龙公司的批复,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开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汉中市政法委及执法机关认为,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韩兴昌诽谤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

在一个

汉中市警方表示,网络诽谤案件的后果往往比实际诽谤案件更严重,受害者更难提起自诉。没有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的帮助,被害人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谗言,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指控证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使已经取得证据,也无法提供给被害人,让报案人指控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往往被指行为不检,因为相关规定规定诽谤案件在处理前要告知。

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还不成熟,也没有关于网络的相关立法。不清楚网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属于网络监管还是网络诽谤,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调查。

网上诽谤案正在激烈辩论

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100多名NPC代表和CPPCC成员出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i新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在抗震救灾期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和名誉权。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韩兴昌在网上发帖披露,汉中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犯罪,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并组织工人向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之后被公安机关立案,长期追捕。这导致韩兴昌健康状况恶化,在取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在北京上访。韩兴昌的经历引起了社会和网友的同情,也有网友指责公安机关不干预。

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再次掀起网民与媒体关于司法机关行为的辩论高潮,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起诉等。令人惊讶的是,双方组织的法律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开了几十次会研究,争论了几个关键问题:到底是A管辖还是B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件在许多地区发生,但大多是通过撤回诉讼或向办案当局道歉而被驳回。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被跨省追查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道歉,还追究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在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中,段磊不仅被公安机关拘留,还被逮捕并一审。后来,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此案,公安法的主要负责人向段磊的家人公开道歉。

在这种背景下,该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的名义公开审理,引起了更大的公众质疑。

诽谤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网络诽谤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词汇,但它是一个尚未解决的争议热点。

由于法律对网络诽谤罪新罪名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往往面临“不作为”、“行为不检”的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自诉案件被检察机关起诉的现象是各界争论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

公安机关是否应当立案侦查,原自诉案件是否应当起诉,在网上争论已久。然而,在处理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的过程中,已经升级为全国法律界上下级执法机关和专家之间的争论。

陕西省公安厅接到新龙公司的投诉后,发现汉中市公安局违法,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根据陕西省委给新龙公司的批复,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开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汉中市政法委及执法机关认为,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韩兴昌诽谤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

在一个

汉中市警方表示,网络诽谤案件的后果往往比实际诽谤案件更严重,受害者更难提起自诉。没有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的帮助,被害人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谗言,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指控证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使已经取得证据,也无法提供给被害人,让报案人指控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往往被指行为不检,因为相关规定规定诽谤案件在处理前要告知。

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还不成熟,也没有关于网络的相关立法。不清楚网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属于网络监管还是网络诽谤,由哪个职能部门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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