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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标准只要满足一条,诽谤罪立即抓人吗

来源:诽谤罪作者:功州 时间:2021-06-20 08:05:50浏览186次

诽谤不同于其他刑事指控。诽谤只有当事人告诉法院才会被接受,否则法院不会重视。因此,当事人受到了诽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将带来http://的知识。请阅读并理解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的文章。

一、诽谤罪立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受理起诉和自诉的申诉,出具书面证明,并注明受理日期。

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作出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改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申诉应当退回并记录在案;坚持起诉、自诉、裁定或者决定不受理、不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于刑事自诉,应当自收到自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被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确定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立案。

所以,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要通知对方是否当场立案。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二、诽谤罪的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的诽谤必须是严重的,而违反公共安全行政法规的诽谤必须限于不足以受到刑事处罚的诽谤。民事名誉侵权不仅轻于诽谤罪和诽谤罪违反公安行政法规,还具有以下区别:

(1)诽谤的传播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客观事实传播出去,虽然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即使内容属实,也是诽谤

但是,只要法律禁止公开,公开就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事实越真实,侵权越严重。比如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而泄露他人隐私更现实,侵权性质更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公布他人隐私,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和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名誉侵权中,法人、团体、组织都可以成为受害者。比如传播假新闻,谎称某厂产品质量低劣等等。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扳倒对方。即使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也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而不能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另外,即使善意的报道、曝光、批评中存在虚假成分,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主要区别是:

(1)侮辱我

(3)侮辱往往是在被害人面前进行的,而诽谤是在公开场合或向第三方传播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通过捏造事实的手段来实现的。区别在于:

(1)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捏造犯罪事实,诽谤捏造可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

(2)行为不同。诬告陷害向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诽谤在公开场合或向第三方传播。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而诽谤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违反治安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的诽谤必须是严重的,而违反公共安全行政法规的诽谤必须限于不足以受到刑事处罚的诽谤。民事名誉侵权不仅轻于诽谤罪和诽谤罪违反公安行政法规,还具有以下区别:

(1)诽谤的传播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客观事实传播出去,虽然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即使内容属实,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传的,就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事实越真实,侵权越严重。比如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而泄露他人隐私就更形象,侵权性质更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公布他人隐私,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和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名誉侵权中,法人、团体、组织都可以成为受害者。比如传播假新闻,谎称某厂产品质量低劣等等。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扳倒对方。即使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也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而不能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另外,即使善意的报道、曝光、批评中存在虚假成分,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诽谤罪的司法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利用信息网络处理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与他人有关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如果知道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就要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条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第四条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一年内多次实施且未受到处理,累计点击、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次数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补偿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补偿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经营单位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争吵、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根据我国法律,诽谤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人格可以被侵犯,人应该有人格尊严。以上是诽谤罪立案时间的相关知识。这些都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的知识。如果您需要咨询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

诽谤不同于其他刑事指控。诽谤只有当事人告诉法院才会被接受,否则法院不会重视。因此,当事人受到了诽谤,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接下来,五六懂法网将带来http://的知识。请阅读并理解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的文章。

一、诽谤罪立案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受理起诉和自诉的申诉,出具书面证明,并注明受理日期。

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作出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限期改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申诉应当退回并记录在案;坚持起诉、自诉、裁定或者决定不受理、不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断当事人提起的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于刑事自诉,应当自收到自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被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确定起诉或者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立案。

所以,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都要通知对方是否当场立案。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二、诽谤罪的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的诽谤必须是严重的,而违反公共安全行政法规的诽谤必须限于不足以受到刑事处罚的诽谤。民事名誉侵权不仅轻于诽谤罪和诽谤罪违反公安行政法规,还具有以下区别:

(1)诽谤的传播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客观事实传播出去,虽然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即使内容属实,也是诽谤

但是,只要法律禁止公开,公开就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事实越真实,侵权越严重。比如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而泄露他人隐私更现实,侵权性质更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公布他人隐私,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和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名誉侵权中,法人、团体、组织都可以成为受害者。比如传播假新闻,谎称某厂产品质量低劣等等。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扳倒对方。即使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也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而不能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另外,即使善意的报道、曝光、批评中存在虚假成分,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主要区别是:

(1)侮辱我

(3)侮辱往往是在被害人面前进行的,而诽谤是在公开场合或向第三方传播的。

3、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通过捏造事实的手段来实现的。区别在于:

(1)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捏造犯罪事实,诽谤捏造可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

(2)行为不同。诬告陷害向政府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诽谤在公开场合或向第三方传播。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而诽谤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违反治安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的诽谤必须是严重的,而违反公共安全行政法规的诽谤必须限于不足以受到刑事处罚的诽谤。民事名誉侵权不仅轻于诽谤罪和诽谤罪违反公安行政法规,还具有以下区别:

(1)诽谤的传播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客观事实传播出去,虽然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即使内容属实,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传的,就会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事实越真实,侵权越严重。比如为了损害他人名誉而泄露他人隐私就更形象,侵权性质更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公布他人隐私,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和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在名誉侵权中,法人、团体、组织都可以成为受害者。比如传播假新闻,谎称某厂产品质量低劣等等。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扳倒对方。即使这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也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而不能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另外,即使善意的报道、曝光、批评中存在虚假成分,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三、诽谤罪的司法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利用信息网络处理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与他人有关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

如果知道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就要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理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并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3条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不良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第四条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一年内多次实施且未受到处理,累计点击、浏览、转发诽谤信息次数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胁迫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信息删除补偿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通过信息网络发布补偿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经营单位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争吵、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执法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络、固定通信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以计算机、电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其他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

根据我国法律,诽谤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人格可以被侵犯,人应该有人格尊严。以上是诽谤罪立案时间的相关知识。这些都是五六懂法网边肖带来的知识。如果您需要咨询其他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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