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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妻子不履行救助义务致夫死亡构成何罪?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07:40:03浏览91次

案件:被告孙谋,女,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孙谋于1983年与胡某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在1997年后逐渐恶化。2001年10月19日,他们因另一场争吵而分开。被告孙谋和他的女儿住在附近的食堂,而胡某住在原来的大宅。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约五时,被告孙先生及其兄弟回家检查饭堂的电源时,发现胡躺在床上,不能说话,不能动弹,昏迷不醒。被告孙看到这一情况,既没有送胡去医院治疗,也没有要求医生诊断。相反,他和他的兄弟把胡抬到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同一天晚上,他们把胡抬到街对面的一个无所事事的小屋里,没有照顾他。11月14日晚,被告人孙谋的哥哥找到孙谋,将胡某抱回家睡觉。同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谋的父亲去探望胡某,发现胡某已死亡。

审判: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包括对配偶一方健康和生活的照顾、照顾和帮助。被告孙谋发现丈夫胡某昏迷后,不得不将其救出。但是,孙既没有将胡送往医院治疗,也没有请医生诊断,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胡某的病情拖延60多个小时而死亡。被告孙谋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被告孙被判处3年6个月监禁。

评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谋的行为构成了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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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犯罪是指拒绝赡养老人、青年、病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且情节恶劣的人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孙与胡有夫妻扶养义务。在胡生病昏迷期间,被告人孙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胡的病情不予理睬。也不给予必要的生活照顾,致使胡某因病延误而死亡,符合本罪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情形,故构成遗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孙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的不作为来实现。故意不作为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上表现为:遗弃罪是为了逃避或转移抚养义务,而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病人在主观上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受害者遗弃在一个容易找到的地方,以便于其他人及时提供援助。另一方面,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负有抚养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仍然希望或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客观上,主要表现是将受害者丢弃在容易被发现的地方,以便于他人及时救助。本案中,被告人孙与被害人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当胡生病昏迷时,被告人孙有义务帮助。

然而,被告人孙并未尽到救助义务,而是将昏迷的胡安置在一间闲置的棚屋和一间空房子里长达60多个小时,致使受害人胡无法得到救助,因病延误死亡。被告人孙谋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为,被告人孙谋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符合第二种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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