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09:05:02浏览136次
人民法院6月27日报道,C3版周刊《法庭内外》的“犯罪分析”栏目刊登了阎道岳、刘建华的文章《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本案中,邢曾多次与杨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因为杨的丈夫离家上班。2005年9月22日23点左右,邢在酒后来到杨家,对杨的提名大喊大叫。杨听不进去。一气之下,他去厨房掂了掂菜刀,砍了邢育的头和身体,对邢育喊道:“如果你不让我玩得开心,我也不让你玩得开心。毕竟,我会杀了你。”邢逃到附近,因失血过多而倒在地上。
首先,我国《刑法典》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形式:"犯罪已经发生,如果犯罪不是由于犯罪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就是犯罪未遂"。它有三个主要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犯罪;二是犯罪尚未完成和停止; 第三,未完成形式的犯罪停止是由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在未遂的第三个特征中,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
犯罪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机会等方面,都有不利于犯罪完成的因素;2.行为人本人有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因素,如自身能力和身体条件不足或不良。3.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的表现以及犯罪结构是否会发生的主观错误理解。本案中,被告人杨向被害人砍了十多刀。受害者没有死亡,主要是因为他被杨的丈夫及时送往医院。受伤只是轻微的。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原因不属于“非意志原因”,因此认定故意杀人罪(谋杀未遂)是站不住脚的。其次,原观点认为“故意杀人罪被认定有罪——要么属于中止犯,要么允许其造成伤亡后果”是错误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未完成时,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放弃其犯罪意图,也没有实施任何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属于中止形态。
认为"故意杀人罪成立----死亡和伤害的结果是允许的"也是不正确的。我国刑法规定,允许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间接故意杀人的企图。
第三,笔者认为在分析案件时,应当分析从犯的动机、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危害结果。但是,本案被告人杨从主观上看并没有杀害被害人邢的意图,而是出于愤慨而被迫这样做的。此外,当邢因血液过多而在附近昏倒时,被告并没有进一步犯罪,而是允许将他的丈夫送往医院。因此,从主观上讲,被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但属于刑法的一般理论,即行为人的临时意图。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不考虑后果,则后果应被视为定性: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则(间接)故意杀人应被视为犯罪。如果另一人受伤,应考虑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只是受了轻伤,没有死亡。因此,杨应该受到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作者: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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