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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行为的定性,论杀人后起意取财行为的定性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17:05:02浏览127次

关键词:杀人后意图取钱盗窃占有推定占有

摘要:杀人后,关于临时带走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有“盗窃说”、“脱离占有说”、“抢劫说”和“差别待遇说”。由于缺乏对死者财产占有的正确理解,上述观点或多或少是不充分的。推定占有概念的提出解决了死者财产的占有问题,为认定谋杀后故意取得财产为盗窃提供了理论支持。

杀人后取钱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实施谋杀并造成被害人死亡,并在这种故意行为的控制下暂时造成故意非法占有财产并夺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理论界的一般理论认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一并处罚。 (1)实务部门也同意这一观点。例如,**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指出,“在故意杀人之后,那些暂时拿走他人财产的人应该受到特定罪行和以前犯下的偷窃行为相结合的惩罚。”提交人认为,在上述情况下,杀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但需要进一步研究为什么拿钱的行为构成盗窃。

一、杀人后取钱故意性质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a)刑法学术界对谋杀后拿钱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

1、盗窃说。人们认为,在杀害死者并从死者那里获得财产后产生的获取意图应构成盗窃。 (2)至于盗窃罪的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种: (1)活占有理论。认为刑法应当在被害人死亡前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保护被害人生前所拥有的财产,对犯罪人的一系列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并且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死者占有说。这一陈述肯定了死者拥有财产的概念,并认为受害者在死后仍然拥有其财产,随后对财产的占有违反了死者对财产的占有,应构成盗窃。 (4) (3)继承人占有理论。笔者认为,当被害人死亡时,财产的占有转移给继承人,行为人杀人后取得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死者继承人对财产的占有,构成盗窃。

2、从占有侵占罪说。据认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受害人在死亡前都失去了对财产的占有。该财产实际上不属于任何人,并成为一种非占有物。因此,向犯罪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侵占他人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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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抢劫理论。笔者认为,杀人后拿钱是利用被害人自身被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状态,占有被害人所持有的财产,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差别待遇理论。人们认为,杀人后故意取财的性质不能被视为盗窃、抢劫或脱产罪,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综上所述,根据犯罪人故意占有财产的时间,有两种观点: (1)。如果犯罪人在谋杀发生后的短时间内故意占有财产,他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在某人占有财产之前,他必须占有死者并构成盗窃。如果犯罪人在杀人后很长一段时间后故意占有财产,他将作为贪污罪受到惩罚。以被害人死亡的地点为标准,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的家庭中杀人,在临时意图拿走死者的财产后,以拿钱的行为应作为盗窃罪处罚;如果犯罪人在野外杀人并夺走死者的财产,罪犯

首先,由于“死者生前占有理论”承认死者对财产的占有仅限于他的“生前”和“死后”,他已经失去了占有,那么行为人故意犯下了出于谋杀的杀人行为,然后故意占有财产并实施了拿钱的行为。虽然这两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一定的密切联系,但金钱行为在客观上也利用了被害人的死亡而无法抗拒,但它们毕竟是两种独立的行为,处于不同的故意支配之下,因此不能被“整体评价”。根据“死者生前占有理论”,只有“在接近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死者生前占有才能得到保护。然而,对于什么是“时间和地点接近”没有明确的标准,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实际困难。此外,根据该声明,如果犯罪人多次拿走死者的财物,其中一些在"时间和地点的近距离范围内",而另一些在这一范围之外,则应将其视为不同性质的犯罪。这个结论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死者占有”违反了刑法中“占有”的基本含义。刑法中的占有是以主观支配意义和客观支配事实为条件的。前者要求占有者具有排他的支配意义,而后者要求占有者对财产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和管理。人死后,意义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再存在。既不可能对财产进行主观控制,也不可能对财产形成客观控制事实。因此,“占有”的主体不包括“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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