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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4 16:55:02浏览120次

在**阶段,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在酒后驾驶无照汽车,并在打人后暂时停车。从主观上看,他对事故的后果漠不关心,从客观上看,他违反了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如果事情到此结束,他只能被判造成交通事故。然而,在第二阶段,他在撞到一个人后再次下车逃跑,直到郑秀峰被拖过500米后被甩出。此时,萧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为他知道有人被吊在车下,开车走了可能会把人拖死,压死他们,但他却无视车内人的生命,任由有害的后果发生,**终导致郑秀峰多处重伤而死。因此,肖启亮的后一种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二审法院对肖启亮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是正确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斌、唐包庇犯罪,理由是张斌、唐明知萧启良犯罪而唆使他逃跑。张斌对唐永琏说了两次:“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发生了碰撞”。事件发生后,张斌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假证件。我们认为这种指控站不住脚。窝藏罪犯罪是指通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犯罪事实,或者帮助犯罪分子消除犯罪痕迹,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被告张斌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具备这样的特征。

张斌在事故发生时表示,肖启亮不得不快跑。事故发生后,他对此一无所知,并告诉唐不要告诉别人发生了碰撞。当警察**次询问他时,他撒谎说他不知道这次碰撞。这些都是错误的。然而,她是一个18岁以下的女孩。当警方在同一天再次询问她时,她供认了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属于向公安机关作伪证。

因此,张斌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犯罪。

至于被告人唐在事故发生时曾说“有人来了,跑了”,事后又不知道,这也是不对的,但她没有给萧启良任何帮助,不构成窝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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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窝赃罪是指以经济资助的方式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所或帮助他们逃到其他地方藏匿,唐在本案中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特点,不构成窝赃罪。据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斌和唐无罪也是正确的。

“案例”

1994年2月13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肖启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韩制“孔科特”牌小桥车,将被告张斌、唐从唐山市新华西路新火车站带往东。当汽车经过渤海机械配件经销处门前的公路时,当时正呆在车道上系鞋带的郑秀峰(29岁)和她的儿子李阳阳(2岁)被撞倒,造成李阳阳颅底骨折、脑干受伤、颈椎骨折、延髓受伤和死亡。郑秀峰被吊在车下。

这时萧启亮把车停了一会儿。被告人张斌、唐发现肇事车辆并打人后,有人追上车对肖启亮说:“有人来了,快跑。”萧启亮明知有人在车下,驾车离去,将郑秀峰拖了500多米,造成郑秀峰的颅底骨折、广泛的脑挫裂伤、严重的胸腹联合伤以及急性创伤性休克和死亡。后来,张斌告诉唐永琏两次:“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发生了碰撞。”当警察**次询问张斌时,张斌说他当时并不知道撞车事件,只是在他到达唐的家时才知道。但当张斌当天下午再次被讯问时,张斌供认了整个案件的基本事实。

“审判”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肖启亮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张斌伪证罪、唐窝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肖启亮辩称,他不知道撞车后有一个人被吊在车下。他的辩护律师提起公诉,指控肖启亮故意杀人。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张斌及其辩护人认为,张斌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唐及其辩护人认为唐的行为不构成窝赃罪。

经公开审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启亮酒后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无照汽车,造成汽车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况很糟糕,他的行为构成了交通事故罪。郑秀峰知道另一个人被撞倒并吊在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其他人的生命,他被拖到500多米以外的地方处死。他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肖启亮辩称:“我不知道我打人后还把人拖到了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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