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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逼死空姐?若相约自杀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3 22:10:02浏览87次

21日下午,在深圳国际机场候机楼前,70多岁的余老汉左手拿着22岁孙女的画像,右手拿着46岁儿子的画像。他的白发与两幅画像中的黑发形成鲜明对比。对路人来说更引人注目的是,他孙女的肖像上仍然用11个汉字写着“深航干部的”潜规则“杀死空姐”!(据《广州日报》报道)

今年3月7日,22岁的空姐于丹丹在机场附近的一家酒店上吊自杀。丹丹的家人认为,丹丹是在遭遇了一名公司高管的“潜规则”后被这个人逼死的。丹丹的父亲无法承受失去女儿的痛苦,于3月30日在辽宁的家中上吊自杀。一个月内失去一个家庭的两个亲戚真是遗憾!

于丹丹的家人向记者展示了丹丹随身物品中的手机。记者看到手机里有大量与死亡相关的短信。这条信息的日期是3月7日(丹丹自杀的那一天),发送者是一个简单的词“深”。在10点41分的一条短信中,“沈”说:“我在天堂等你。永远爱你!”于丹丹给沈发的**后一条消息是在13: 31。她**后留言的内容都是恳求陈某给她打电话,听听他的声音。不过,根据的电话记录,“沈”并没有打来。据丹丹的家人介绍,去年8月底,于丹丹来到深航酒店进行实习。由于于丹丹在实习期间的出色表现和她开朗、朴实的性格,引起了深航酒店高级经理、实习期间主要负责人陈某的注意。短信“沈”的发件人是。

从这些短信和媒体报道的内容来看,于丹丹自杀的真正原因究竟是自杀、自愿自杀,还是“潜规则”后的绝望自杀,仍然是一个谜!

如果于丹丹在“潜规则”下殉难或绝望自杀,那么陈某只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如果于丹丹和陈某一起自杀,那么陈某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同意自杀是指双方自愿并共同同意自杀。在现实生活中,它经常存在,甚至有些人在网上声称他们没有自杀的勇气,想找人自杀。经双方同意自杀的刑事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都死了,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第二,双方同意自杀。其中一个死了,另一个自杀了,没有自杀。未自杀不构成故意杀人。因为亡灵党并没有教唆、帮助和诱惑亡灵党,虽然亡灵党的精神在客观上是支持亡灵党的,但并不存在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因素,因此不构成犯罪。三、一方应另一方的请求,在杀死另一方后,放弃自杀或企图自杀的念头。法律不允许人们“自拔”,因此,即使是出于善意提供帮助的人,只要他们犯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从本质上讲,它被委托杀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四、明知对方想自杀,并提供毒药、刀子,但没有直接杀人。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者,应该是故意杀人的从犯。如投毒等行为,对方也会死亡,而那些提供条件的人不会死亡,事实上,他们是在帮助死亡,并应根据故意杀人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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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果两人同意一起自杀,一方中途放弃或企图自杀,仍有能力阻止和挽救另一方,但从毁灭之日起,幸存者因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不作为协议自杀必须满足三个特殊条件: **,行为人有义务自杀,如事先确定和同意自杀;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死者是无意识的,就没有这种义务; 第三,不履行义务和他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如果自杀者立即死亡,或者即使治疗不能阻止死亡,幸存的一方也不构成犯罪。六、有些人不想死,有些人通过利诱、煽动、煽动等方式。为了达到让对方死去的目的,勾引教唆者不管是否自己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死者在死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他在死前也有自杀的想法。诱惑和煽动只能刺激、鼓励和加速他的自杀。两者在量刑上应该有所区别。 第七,一方引诱另一方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没有自杀的意图,因此一方因故意杀人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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