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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他人财物如何定性,杀人后谎称绑架勒索他人财物应如何定性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19:35:02浏览100次

案例:

甲乙双方是在某个城市收集废品的村民。这两个家庭住得很近。甲经常去乙的家。乙有一个女儿,名叫乙,6岁,活泼。甲对乙特别感兴趣,并产生奸淫的恶念。2005年3月的一个下午,甲用糖果把乙吓回了他的住处进行通奸。当他拒绝时,他大声哭了。他害怕东西会被暴露,就把他埋在一个编织袋里,藏在他收集的废物堆里。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甲方用新买的手机卡给乙方发了一条短信,说他绑架了乙方,并要求乙方拿走5万元来赎回。然后打电话给警察,犯罪就发生了。

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A犯通奸罪故意杀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在杀了一个人之后,他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而对B撒谎说绑架了B。由于绑架的对象不能是已不在人世的乙,故不应追究其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未遂),应当合并处罚。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甲是牵连犯,构成故意杀人罪。

精华阅读: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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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的犯罪,其犯罪方法或结果与其他犯罪相违背。牵连犯有两种牵连犯方式:一种是犯罪方法中的牵连犯,即为了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方法和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二是犯罪结果中的牵连犯,即为了实施一种犯罪,犯罪结果违反了其他犯罪。牵连犯应具备以下特征:首先,行为人必须为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若干行为; 第二,犯罪人必须犯有几项罪行; 第三,犯罪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第四,法律不能明确规定牵连行为应受到数罪的惩罚。对于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一种罪行根据其中一种重罪定罪和判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达到强奸和通奸的目的,在犯通奸罪的过程中,为了不让乙哭诉而暴露自己的罪行,甲紧紧捂住乙的鼻子和嘴直到乙死亡,他的犯罪方法违反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受害者的生命不复存在。其后果远远大于强奸造成的后果。因此,刑法对故意杀人规定了比强奸更严厉的处罚。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和《刑法》第232条和第23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一个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在这种情况下,在杀了乙之后,甲给乙的家人发了一条短信,谎称乙是被乙绑架的。对于这种行为,我认为甲应该追究欺诈(未遂)的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方已经杀害乙方,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甲再次犯非法占有乙的财产罪,编造乙的女儿被绑架的事实,隐瞒乙自杀的事实,企图骗取乙5万元。甲在主观上不同于先前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占有乙财产的犯罪故意,与先前强奸的犯罪故意完全不同。客观上,甲通过捏造乙被绑架的事实,骗取了乙的大量财产。甲方已经开始欺诈。由于乙方的举报,乙方的欺诈行为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的形式,由于非意愿原因没有终结。

因此,A也构成欺诈(未遂)。

综上所述,甲方应追究故意杀人和诈骗(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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