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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是谁,专稿:刑事法学界三学者剖析杨佳袭警杀人案审判过程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13:40:04浏览129次

赵秉志:杨佳的案子是一起袭警的预谋杀人案。其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法院的死刑判决是有法律依据和理由的。

楚胡爱芝:在社会转型和多元价值观的背景下,公众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发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杨佳袭警致人六死四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陈卫东:总的来说,杨佳一、二审程序实现了程序公正

新华社记者杨

杨佳袭警命案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佳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

日前,在中国刑法学界享有盛誉的三位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朱、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杀人案发表了看法。

从案件来看,案件的起因对杨佳的量刑影响不大。

杨佳袭警杀人案已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死刑,并报**高人民法院批准。这起案件的起因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杨佳的辩护律师表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审讯中殴打了杨佳,而警方对杨佳的投诉处理不当是引发该案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网民也认为杨佳应该宽大处理,以报复杀害警察,因为他受到了警方的不公平对待。

赵秉志介绍说,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确实认为,在案件的起因中,如果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很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则量刑可以从宽处理。但是,从杨佳案的事实来看,案件的原因基本上对量刑没有影响,也就是说,杨佳不能因其原因而从轻处罚。

赵秉志具体解释说,首先,法院发现,警方在法律上有证据对杨佳骑无证无照自行车进行讯问,在处理过程中没有殴打他。当杨佳抱怨处理结果时,警方两次前往北京进行沟通和劝说,但没有接受杨佳的无理要求。可以说,警方在审讯和处理杨佳的投诉方面没有过错,至少没有明显的过错,这不能说杨佳受到了严重的迫害。因此,杨佳不具备正义犯罪或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杨佳有预谋、有备而来,连续闯入公安机关杀人的六名警察与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冲突。杨佳无视他人的生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肆意伤人。有害的后果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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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主观恶性和个人危险不是无足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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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果警察犯了明显的错误,也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责。

“杨佳的案子是一起袭警的预谋杀人案。这起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社会原因。但是,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法院根据杨佳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作出死刑判决是合法的赵秉志说。

正确认识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楚胡爱芝认为,在社会转型和多元价值观的背景下,公众从不同角度对杨佳袭警案发表不同意见是正常的。然而,在dif中

杨佳犯罪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社会上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存在一些误解,认为精神疾病不会导致刑事责任。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褚胡爱芝说,中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后,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即重度精神疾病、中度精神疾病和轻度精神疾病。精神病人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法律标准——识别和控制能力。一般来说,严重的精神病人会失去识别和控制的能力。中度和轻度精神病人没有完全丧失或基本上没有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简单地得出“对精神病人造成的有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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