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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加重情节,故意杀人罪从严情节法定化研究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14:15:02浏览127次

同样,在法定刑幅度巨大的前提下,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的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量刑抽象客观上使得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落空。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为由,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以故意不作为杀人案为由,判处被告人罗、刘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这两起案件的基本情节相似,但量刑差异显著。原因是缺乏详细的立法量刑标准。

(三)有利于死刑的限制

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废除死刑作为我国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因为毕竟,死刑的存废还必须考虑到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基本价值观、犯罪现实等因素。然而,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的背景下,必须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已成为共识。在众多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措施中,正如熊选国大法官在2007年8月25日至26日举行的“死刑立法改革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所说,“对于死刑的限制,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是**直接和**重要的。……立法应通过各种方式减少死刑的适用,包括修改死刑的许多基本罪行和严格适用死刑的条件。”这当然包括或者说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故意杀人罪严格适用死刑,这是一种主要的死刑。严格规范故意杀人情节,严格控制和减少死刑,意义重大。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采取了从重到轻的非常规模式,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立法模式意味着,在概念上,死刑是对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惩罚。在存在先天滥用死刑可能性的前提下,故意杀人罪立法中缺乏严格的情节,进一步削弱了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立法限制。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实质性限制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质量的限制上,即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什么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这种措辞在某种程度上是抽象的。在没有具体细则的情况下,这些细则的适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理解。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怎么能不停留在纸面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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