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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怎么算情节严重,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1 21:15:02浏览76次

**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编号。[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

(一)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的死刑标准。对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取决于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还取决于案件的整体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冲突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必须十分谨慎,并应区别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受害者之一明显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如果被告有法定减轻情节,则不应立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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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处罚也应不同。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两者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的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只要有死亡的后果就判处死刑,而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这是错误的,应当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只有在故意伤害导致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况特别恶劣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法释[1999]18号1999年10月20日)

第四条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迷信邪说,教唆、胁迫其成员或者他人自杀、自残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邪教组织非法收集的财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和宣传材料,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藏匿或者遗弃,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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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2001〕16号

**高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1年5月22日经**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2001年5月2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号函、沪高发2000第117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犯罪行为人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为了抢劫财物而故意杀人,或者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实施抢劫后,如果犯罪人故意杀人以杀人,他将被判犯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数罪并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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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法施[2006]1号

**高人民法院公告

2005年12月12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2006年1月11日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惩罚第二”的原则,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确定被告人犯罪的年龄。被告出生的年、月、日应当在判决书上写明。

第四条被告人犯罪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能确定的,应当推定其尚未达到相应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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