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2 09:30:03浏览87次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被告王xx:男,27岁,汉族,原上海平安保险公司宝山文公司司机。他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于1996年6月27日被捕。
1996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6月17日晚,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组织部分干警和联防队员在县城主要交通道路陈海高速公路沿线设立若干检查站,检查过往车辆。18日00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xx驾驶上海A-2132桑塔纳自东向西沿高速公路行驶至高石桥路段。站在高速公路段的值班警察示意王xx停下来进行检查。王xx没有停下来,继续以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前进。两名警察躲开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从那以后,王正子继续以同样的速度向西行驶,穿过大同路和侯家镇。当在施工路口执勤的公安人员了解情况后,他们用摩托车、长凳、椅子等物品设置路障拦截王的车辆。值班军官站在路障之间的空隙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以下是通过寻找一个小版本的法国公开赛为你做的详细介绍。一、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点击阅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拒绝服从公安人员的停车检查指令,强行通过公安机关设置的高石桥、大同路、侯家镇、建设路等多个车辆检查点,在建设路路口殴打值班民警致死。在殴打该人后,他继续高速行驶通过承桥镇路口和董罡路的两个检查站,然后逃跑。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罪名起诉被告人王正子,但罪名不当。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零六条**款和第五十三条**款的规定,于1997年1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有挤车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没有故意驾车撞人或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