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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浅谈我对不作为的理解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2 09:15:02浏览120次

摘要: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或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正确理解不作为的含义,更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更有效地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从而正确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打击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因果关系是相当因果的,作为不作为的条件

案由:2003年6月30日晚,被告宋付祥因酒后回家,与妻子李霞因小事发生口角。李霞说:“宁死不屈。”宋付祥说:“那你就可以死了。”还是在李霞找凳子上吊的时候,叫了邻居叶万生来劝李。叶走后,他们又吵了一架。李找到了另一条上吊的绳子。意识到李要自杀,但他却无动于衷。

直到听到李踮着脚站在凳子上的声音,他才站起来。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相反,他离开了现场,去了一英里外他父母的家,告诉他的父母,当他的家人到达时,李已经不能再被救死扶伤了。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局刑事鉴定,李霞死于机械性窒息(上吊)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宋付祥在看到妻子李霞寻找自杀工具时,就应该预见到在李霞上吊的后果,并允许这种后果发生。在家庭中只有两对夫妻的具体情况下,被告人宋有具体义务,而其允许李霞上吊自尽而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因此,根据《刑法》第132条,被告宋付祥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并被判处四年监禁。

本案中,被告人宋付祥未履行救助义务和妻子死亡均为故意杀人罪,构成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行为而言的。根据中国刑法学者陈兴良的观点,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并且能够实施但不能实施的行为。然而,自该案判决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不断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不作为不是一种行为。无为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它是一种物理静止,而不是作为身体的外部运动而存在,这是一种简单意义上的“无”状态。因此,不作为显然是一种不作为,根据我国传统司法实践:不作为即不犯罪,因此认为宋付祥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不作为是否是一种行为方式一直是行为理论争论的焦点,行为理论本身也需要论证。就我而言,对不作为行为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一个观点或一个方面,而应该是多角度、多方面的,从而引入一种目的性和规范性的视角,并采用一种全面的解释。其中,对社会的标准评价和行动者的态度尤为重要。尽管不作为在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由行为者的主观意志所支配的。因此,就其目的和态度而言,它也是一种“存在”。在故意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者希望放纵的。回答为什么不作为是一个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方法来理解不作为的行为,或者如何找到不作为和作为之间的共同的有害本质。这只是检验各种行为理论的科学本质的标志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学者指出,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性的本质是“对合法利益的侵害和危害,即某些结果的发生,是由外部世界的变化引起的,还是由外部世界的非变化引起的。”无为不会引起外界的变化,“但就侵犯合法利益或发生危险的价值观而言,它也有伦理的存在,而无为也有行为”我认为不作为的行为也应该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考虑。在行为准则的构建中,法律要求人们不要破坏现状。因此,很明显,犯罪行为会引起外部世界的变化,从而构成对合法利益的侵犯。然而,在不作为的结构中,法律要求人们改变现状(当然,法律只要求那些有义务和可能性这样做的人),那么行为者就不会改变现状(不作为)。外部世界是否引起了变化,是否会造成对合法利益的侵犯?我认为答案应该是明显和肯定的。在本案中,被告宋付祥无疑有义务阻止其妻子自杀。作为一个特定的债务人,当他的妻子两次寻找悬挂工具时,当她有可能上吊自杀时,她没有停止,并且当她上吊自杀时,她能够预见到她死亡的后果,并且当她上吊在门框上时,她没有从废墟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他的不作为实际上是希望和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这正是基于她的目的和意愿的表达。事实上,是肇事者藐视法律关于他应该消除风险的期望,在理论上侵犯了他妻子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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