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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解读杀人过失与故意的界限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11:20:04浏览132次

2014年底,死者W的母亲来到我们的办公室,告诉我们S故意开车撞死了她的儿子。然而,乐平市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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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S及其家人拒绝向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并要求我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为他伸张正义。我接受委托后不久,乐平法院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审理此案。我向法官反映,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不是交通事故。主持法官说他也有同样的感觉,但是中级法院不接受移交。

我立即要求法官推迟听证会,理由是准备任命需要时间,法官同意了。

几天后,我将书面辩护交给了主审法官,并抄送给了中级法院**刑事庭,认为该案件是故意杀人案,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S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因为在案发当天,X1邀请s向X2复仇,并准备了足以致人死亡的刀、棍棒和其他致命武器。在犯罪的时候,X1和X2正在互相争斗,所以s只是转身撞向X2,杀死了与X2争斗的受害者w。虽然犯罪对象犯了错误,但这并不能改变S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

其次,S的行为本身可以证明它是故意开车撞人的。共犯T的供述可以得到证实:我下车后,S向乐平驶去,但没一会儿就掉头直接向此人跑去。另一个同伙y做了陈述:我后来听不到他说什么,s看到X1被殴打并开车故意打人。有些人自己也承认:转身时脚踩油门的力度很大,汽车快速向前行驶,突然撞了过去。尽管被告称自己踩了刹车,汽车没有反映出来,但调查机关委托江西张羽机动车性能司法鉴定公司进行鉴定:事故发生前,涉案车辆的制动、转向和换挡操作系统的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证明被告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即没有刹车,其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第三,汽车在撞上受害者W时没有停下来,而是在撞上W身体的墙壁时停下来,造成W的肝脏、横膈膜、肾脏和肠系膜破裂和出血。被告S显然知道受害人W情况危急,但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相反,它不顾W的生死逃跑了,导致W的失血性休克和死亡。显然,被告人S知道他的逃跑行为可能导致W的死亡,主观上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造成了W的死亡。他的犯罪行为也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

显而易见,《起诉书》认定被告人S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事实明显不符,是对犯罪的纵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几天后,我问了中级法院**刑事庭,得到的答复是:乐平法院被告知要遵循法律程序。过了一段时间,乐平法院的主审法官告诉他,司法委员会已经讨论过此事,并决定将其移交中级法院。

中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审查了相关案卷,并在犯罪现场进行了大量调查,认为S的行为有故意杀人的倾向。为了慎重起见,它决定咨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已在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已改为故意杀人罪。我的代理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S至今未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且其认罪悔改的态度不佳,建议法院对被告S加重处罚

此时,S的家人改变了拒绝赔偿的态度,要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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