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13:25:02浏览82次
被告赵某是与结婚后出生的女孩。赵某对此深感不满,经常离家出走。赵某的两次离婚诉讼均被法院驳回。2003年9月16日,杨发现赵与他人通奸后,夫妇俩开始争吵。下午,杨买了一瓶农药,对丈夫赵说:“我喝了农药。”赵某说:“你喝了药后为什么不去医院?”说着,带着孩子关上门在院子里玩耍。20分钟后,赵回到屋里拿东西,发现屋里的农药很强,杨正在口吐白沫。赵某知道情况不妙,于是把女儿放在母亲的位置上,谎称有事要出去,带着情人跑了。那天晚上,当赵的母亲把孩子送回来的时候,她发现杨已经死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原因是 (1)杨系吸毒致死,与赵的漠视没有刑法因果关系。同时,杨也不是一个年轻、年轻、有病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他吸毒自杀,没有法律义务提供救济。 (2)虽然杨的自杀与赵的通奸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赵也不承担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导致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原因如下:一是赵、杨是夫妻,赵、杨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是遗弃罪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赡养,还包括生活照顾和护理。杨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视为无法照顾自己。在这种情况下,赵某遗弃了妻子,这在客观上是一种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 **,从客观角度看,故意杀人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预先假定犯罪人有防止受害者死亡的具体义务。本案中,被告人赵与被害人杨是夫妻,有互相帮助的法律义务。受害者杨因为发现被告和他的情妇通奸而愤怒地喝了剧毒农药。作为杨的丈夫,被告人赵有义务帮助阻止杨的死亡。然而,他忽视了这一义务,忽视了杨的死亡,从而失去了抢救的机会,造成了杨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通过消极的不作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然而,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积极行为,量刑时应酌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