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4 22:15:03浏览148次
张对他的同事很有好感,并多次找机会与他交谈。一天,张约出去参观水库。在访问期间,他表达了对小银的真诚忠诚,但他引起了她的反感。情急中,张凑近想抱住小尹。出乎意料的是,小银在惊慌和躲避的时候掉进了水库。但是,张没有下水救,也没有向别人求救。 第二天,小银的尸体被其他人发现了。小银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是在毁灭中发生的。然而,那些负有防止他人死亡具体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采取行动防止他人死亡,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者实施具体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有四个主要来源: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义务赡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因此,拒绝支持或支持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责或业务要求。例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值班的消防队员有义务扑灭火灾等。
3.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如契约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些积极行为。4.以前行为产生的义务。这是指当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而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消除危险或防止有害结果的具体积极义务。当成年人带孩子去游泳时,他们有义务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
本案中,张因有帮助的义务而构成不作为犯罪,这是其先前行为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张试图抱住并导致他落水,他应该对自己之前的行为和营救落水人员的后果负责。
很多人认为张并没有故意杀人。意图是刑法中的一个术语。这是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他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意图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有害结果并允许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自由放任,是指行为人没有希望,积极追求有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停止或反对它。相反,他让自己去,让它去,让它去,并同意结果的发生。张知道有生命危险,就采取放任的态度走开了。他无视和轻视小银的生命,并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意图。因此,他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