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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教师致死新闻,学生伤害教师致死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5 09:05:02浏览54次

案情回放:

11月12日下午4点左右,沅江市第三中学一个班的学生罗某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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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取出随身携带的春跳刀,刺向鲍某。鲍某被立即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边肖没有学习心理学,所以他不知道那个孩子当时在想什么,恐慌还是快乐?许多人已经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件事,没有太多的分析。下面的小编辑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这个事件,一切对与错都移交给法律!

罗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据了解,罗已年满16岁,智力正常。那么罗应该为他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他用匕首捅了鲍某的脖子,并在他身体的关键部位捅了他八刀。之后,鲍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被救出后死亡根据现有的描述和分析,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被剥夺,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因此,罗的行为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嫌疑。《刑法》第232条规定:凡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那么,罗会被判死刑吗?《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因此,罗不会被判死刑。

罗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罗某年满16岁,但他是学生,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难道他不用赔偿吗?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所以他的监护人必须赔偿。

至于要赔偿什么费用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除赔偿与抢救和治疗有关的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在处理丧事时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后,在这个惨案中,鲍某亲属在获得罗某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民教师有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包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死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学校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并存吗?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可以明确,员工或其近亲属因第三方原因遭受工伤的,在获得第三方的民事赔偿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因此,两者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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