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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和抢劫,马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30 20:55:02浏览101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1日,马和常以洗澡的名义将受害人梁带到吐鲁番新站的一座清真寺。

马用刀架在梁的脖子上。常把梁的手机拿下来放在腰间。两人随后将受害人梁的伤抛入一口渗水井,并往井内灌满泥土,以逃离现场,导致梁死亡。

一年后,两人被控谋杀和抢劫。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使用了残忍的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根据法律,他们可能会被斩首。但是,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基本上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马缓刑。

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案辨正

审判长兼审判员:

我被任命为马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马,查阅了案情材料,听取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我在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在这种情况下,两名被告事先没有杀人的动机,只有骗钱或抢劫的想法。因为双方事先讨论时只是想骗或抢受害人的手机,而且只是随着双方在抢劫过程中的纠纷进一步升级,杀人的动机才显现出来。因此,两名被告的谋杀是暂时的,只有当抢劫发展到无法控制的情况时,才会有杀人的想法。这从根本上不同于漫无目的的随机杀戮,没有选择的对象,也不具体。后者比前者对社会更有害。

2.马被捕后,他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所有的犯罪事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如实供认,这也反映了他被捕后对法律的崇敬和悔悟。

3.马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卑鄙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通过我们的了解,他的家庭和社会或多或少与他变态心理的形成和他犯罪思想的产生有关系。

马七岁时,父母离异。马一直和他父亲住在一起。他的父亲只受过小学教育,性格古怪。他从来没有受过马真正好的教育。马生活在单亲家庭,几乎没有人真正抚养和教育他。他形成的性格是可以想象的。放纵和放荡是他生活的内容。马从来没有去过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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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文盲,他的法律知识和知识从小就不熟悉。然而,没有人能在人生偏离之后给出正确的指导,导致越来越深的抑郁。这不仅是家庭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因此,马某能够犯下这样的罪行并站在今天的审判台上不是他的主观愿望,也不是他与生俱来的。这与他的家庭和社会未能履行他们的责任有关。

4.他们两个都是杀人犯。与其他十恶不赦、肆无忌惮的杀人案件相比,本案中的杀人案件在量刑上也可以从轻发落。结合中央政府的少杀慎杀政策,以及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理念,维权人士认为,这可以给马、常一个生存的机会。

因此,要求合议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和马的无知。给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请要求合议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后卫:罗

新疆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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