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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决后再行民事诉讼,本案是民事诉讼诈骗还是刑事诈骗

来源:故意杀人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5 07:50:03浏览103次

精华阅读: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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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检察院的“答复”不是有效的解释。司法解释必须以**高检察院的名义发布。“回复”只能用作参考。此外,“答复”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不适合参考。综上所述,上诉人乔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不交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诉人乔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1.尽管乔某某在主观方面表现出直接故意,但他还是拿着一张秤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瓷公司支付18万多元的煤炭价款,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侵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但客观上,它不符合欺诈的要求。欺诈表现为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使财产所有人和管理人产生错觉,相信事实,从而表现为“自愿”交出财产。但是,上诉人乔xx在本案中的行为与欺诈的客观方面不一致。 **,乔虽然拿了煤钱和一份过磅单,他却拿了真正的过磅单到法院起诉金瓷公司的货款,并没有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上诉人乔某某以法院的公开判决和强制力,通过诉讼方式向青瓷公司取得财产,而不是让青瓷公司“自愿”交出财产。2.从现有证据来看,在乔某某与金瓷公司的账目结清后,乔并没有到金瓷公司索要所谓的“568吨”煤款,而是直接起诉金瓷公司。金瓷公司引用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煤钱已经全部付清。乔的行为扰乱了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虽然其目的是直接占有公私财产,但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而是符合诉讼诈骗的特点。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关于诉讼欺诈的具体规定。

3.**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9月25日发布[2002]高建R&D第18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关于占有他人财产的民事判决的行为,主要是对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侵害,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欺诈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不适当的。但是,本案上诉人乔某某使用真实的过磅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似乎与**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不一致。从诉讼中使用伪造证据的整个过程来看,本称重单所述的货款已经支付。真正的称重单应该作废,也是伪造的证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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