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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4 16:10:50浏览128次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

 

一、客体

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因此,本罪侵犯了合同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其次,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对于防止合同欺诈,维护公平、自由、安全、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罪是通过订立合同骗取财物,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数量较大。这里的虚拟事实是指行为人以虚拟单位或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隐瞒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主要有: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他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具有市场经济的交易性质,与行政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客体。然而,劳动合同是一个双重服务的有偿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非法骗取受害人的抵押贷款,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劳动力市场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实践中,这被认为构成合同欺诈。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实际上,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签订的合同是中国的合同欺诈。

2、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行为主要有五种形式。

首先,虚构的主题。也就是说,以虚拟单位或其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虚拟单位是指合同签订时不存在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授权或许可,隐瞒真实情况或使用他人身份或单位名称。实践中常见的有:利用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与他们签订合同被盗、伪造或骗取;使用公章、合同等与他人签订合同。被撤销单位的名称;利用无效、无效合同、介绍信冒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等。

第二,虚拟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为担保,引诱当事人与其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财产。这里的票据惯例一般是指金融票据,如支票、汇票和本票,而其他产权证书是指除能够证明某项产权的票据以外的其他有效证书。

第三,陷阱欺诈。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具备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先通过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来骗取对方的信任,让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财产。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实际上,有几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一个是,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能力履行,但他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如果第三人违约,原合同不能履行,可视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 第二是在合同签订时,演员没有足够的表演能力。合同签订后,虽然合同目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如果采取措施及时弥补损失,减少对方的损失,也应视为行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 第三种是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后又与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事实上不履行合同的,视为无履约能力。

第四,滚钱逃避欺诈。即从另一方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跑的行为。

第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产。背靠背条款,是指行为人以上述四种合同欺诈方式以外的方式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虚拟合同客体;设置合同陷阱条款;挥霍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和预付款,导致无法返还上述资金和材料的;利用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和预付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资金和物资无法返还的;隐瞒合同货物、货款和预付款并拒绝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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