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08:25:01浏览106次
1996年,被告人王在电大学习期间结识并成为李的朋友。2001年8月至12月,王以资不抵债、放高利贷、脑瘤治疗等为由,先后向李借款10万元。王某用这笔钱装修房子、买家具、还债等。2002年3月,李得知王的所有贷款都是虚构的,几次催促他偿还。同年4月15日,王向李开出10万元的借据。同年12月31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住房价格为62000元。其余欠款将在一年内付清,该房产将在2003年1月10日前完成抵押手续。
但在约定的期限内,王既未偿还,也未办理抵押手续。“分歧”
**种意见认为,被告王某主观上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客观上,李某因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被诈骗人民币10万元,构成诈骗。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她虚构的借款理由只是民事欺诈,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意图。客观地说,王的欠款不仅暂时无法偿还,而且他还向李开出了借条,并与他签订了还款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赔偿损失。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时,编造了经营工厂、偿还高利贷、治疗脑瘤等借款理由,即借款后改变了原来声称的借款用途,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偿还债务等。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
首先,主观上,王某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意图。
综上所述,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与李的借款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