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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论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0:35:02浏览58次

但是,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在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实施了刑讯逼供、诱导口供、欺骗口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嫌疑人在押,面临强大的公共权力,处于弱势地位。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再加上侦查机关不规范的取证行为,被告往往会顺应侦查人员的要求,违心地承认自己有所谓非法占有的意图。这样,虽然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由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他不得不承认自己所谓的“欺诈”意图。如果案件完全以口供为依据进行判决,没有欺诈意图的被告就会受到压力,并因被迫承认欺诈意图而受到错误的惩罚,从而导致新的不公正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所有案件都应以证据、调查和研究为重点判刑,不得采信供词"。如果只有被告的供词而没有其他证据,被告就不能被判有罪和受到惩罚。没有被告的陈述,如果证据是准确和充分的,被告可以被判有罪并受到惩罚。“被告的陈述和辩护都是口头证据,受到他的记忆、知觉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加上被告自身趋利避害的本能,被告的陈述并不特别准确。基于该陈述的简单认定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能纵容真正的犯罪分子,也可能导致无辜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调查,还可能导致一些原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被人为地提升到刑事级别,造成新的冤案。因此,在欺诈案件中,判决不能仅仅基于被告的口头陈述,还必须基于案件的相关方面和相关的客观物证。

被告从受害人处获得财产时的财务状况。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借款案件中,被告的经济状况是调查的一个关键方面。如果被告财务状况良好,借款时有充分的偿付能力,则被告在借款后由于客观原因将无法偿还债务。那么我们很难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相反,如果被告已经负债,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但仍然大量借款,使贷款人的资金处于危险状态,他肯定无法偿还贷款人的贷款。此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寻求借款人的金钱,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借款人具有欺诈的主观意图。

被告获得财产后财产的方向和用途。被告人取得财产后,按照双方约定的目的合理处分财产,没有转移、隐匿、挥霍或者享用财产的行为,没有其他欺诈情节,主观上没有欺诈的犯罪故意。相反,如果被告在从受害人处获得财产后非法处置财产,如转移、隐藏等。并将其用于高档消费活动,则取得该财产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该财产以供自己享用,而他不打算归还该财产,并且他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产的意图。结合其客观欺诈行为,以欺诈罪定罪量刑。

被告是否有偿还贷款的行为。在贷款案件中,如果被告在向受害人借款后没有还款,我们有理由质疑被告借款的真正动机。相反,如果被告仍然积极和持续偿还贷款,我们不能简单地假设被告有欺诈意图。

由此可见,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应当从被告人取得财产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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