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09:15:03浏览80次
作为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李某利用其对保险业务的熟悉程度制定了欺诈计划。
**近,辽宁省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犯诈骗罪提起公诉。推荐阅读: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诈骗既遂的立案标准
法院判处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7年5月,李某曾受雇于一家保险公司,担任该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李某工作积极,成绩突出。2009年初,李某在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一辆小汽车理赔过程中,有夸大保险事故、骗取公司赔偿的想法。他与他的朋友刘谋密谋,从医院获得了诸如病历、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虚假信息。李利用自己对交警队的不了解,从小广告中窃取了空白调解书、责任确认书和交警部门的假公章。
李**次诈骗后,与刘的虚拟车主耿合谋发生交通事故,伪造相关索赔材料,并以同样手段骗取保险公司5万余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