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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查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22:15:03浏览130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7年1月26日)?

为了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一些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1.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均视为诈骗。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个人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个人骗取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巨额”。

骗取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个人特别多。巨额诈骗是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唯一的一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异地作案,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骗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被骗取的财物,致使被骗取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利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单位的名义弄虚作假的。诈骗所得属于单位,数额在5万至10万之间的,依照《刑法》第151条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根据参与共同诈骗的行为人的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一个人已经开始实施欺诈,但由于犯罪人的意愿以外的原因没有获得财产,这是一种欺诈企图。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分别认定本地区发生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个人欺诈行为,以及本单位的欺诈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 并确定适用于《刑法》第151条或第152条的具体金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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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二。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大量财产的行为构成欺诈。

经济合同用于诈骗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诈骗的数额为准,合同标的物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一)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或有效担保,以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大量金钱和物质,造成重大损失的:

1?虚拟主体;

2?冒用他人姓名;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文件、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实情况,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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