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1 21:05:02浏览138次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由推定决定。**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金融案件审判座谈会上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了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虽然这一规定针对的是金融欺诈案件,但也可适用于普通欺诈和合同欺诈。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是骗取大量资金而无能力返还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大肆挥霍钱财,骗取钱财;
(四)利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毁弃账户,或者为逃避返还资金而实施虚假破产或者虚假破产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返还的。
然而,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无法归还而受到金融欺诈的惩罚。
在欺诈案件的辩护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基于损失结果的客观归责,又不能仅依据被告自己的陈述,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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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证据时,我们必须坚持判断证据的原则,即在确定证据之前,我们必须有可靠和充分的证据。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考察它:**,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行为人通过欺诈非法获得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返还;
二。
证据是否能够确认行为人具有上述概述中所列的7种情形;三、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