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2 20:00:08浏览60次
2013年7月,魏在康平县客运站东侧开了一家商店,专门销售保送金脉保健品。魏是一家保健品代理商。
魏发现张是经理。2014年11月22日,魏、张在康平县康平镇康平宾馆五楼会议室,举办“十年千里行,回赠千元礼品带回家”的周年庆典活动。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魏和张聘请王为讲师,帮助销售保健品。三人组成了王某作为公司副总裁和爱心企业家的身份。三天前,他们先是抬高了礼物的价格,然后通过先付款的方式收回了钱,制造了所有礼物都是免费赠送的假象,从而获得了参加活动的老年人的信任。
2014年11月25日,魏、张、王将“华德虫草菌丝片”出售给参会委员,并以每三盒3999元的价格出售给老年人,替换部分、刘等12人,共计91977元。魏以讲座费的名义付给王6000元。2014年11月26日,当戴某等人发现自己被骗时,他们打电话给康平县公安局南部的派出所。魏、张、王先后被抓获,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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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魏、张、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涉案金额巨大,该行为构成欺诈。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