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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诈骗罪立案标准,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7 20:50:05浏览132次

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客体只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目标还应该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为该法第193条明确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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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诈骗罪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4月12日)第21条规定,合同欺诈的处罚和定罪金额如下: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

1、5万元为“大额”;

2、超过5万元不足50万元是“巨额”;

超过350万元是“一个特别大的数目”。

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4万元以下为“大额”;

20,000元或更多但少于400,000元是“一个巨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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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超过340万元是“一个特别大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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