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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15:20:04浏览149次

根据《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的规定,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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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个人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个人骗取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巨额”。

骗取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个人特别多。巨额诈骗是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唯一的一种。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异地作案,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骗取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被骗取的财物,致使被骗取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利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单位的名义弄虚作假的。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根据参与共同诈骗的行为人的数额确定犯罪数额,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一个人已经开始实施欺诈,但由于犯罪人的意愿以外的原因没有获得财产,这是一种欺诈企图。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分别认定本地区发生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个人欺诈行为,以及本单位的欺诈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 并确定适用于《刑法》第151条或第152条的具体金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计算欺诈金额时,对于多次欺诈,应扣除犯罪前已返还的金额,后续欺诈应返还给以前的欺诈。根据尚未返还的实际数额,多重欺诈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严重案件考虑。

如果犯罪后档案中的财产和水果被扣押或冻结,如果所有权明确,应将其归还受害者。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害人被骗取的财物与被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比例以及利息总额返还被害人。如果可以确定被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及其利益不属于被认定的受害人,但不能归还给被认定的受害人,则应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利用被骗取的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支付货款或者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对方明知是恶意收购而收取被骗取的财产的,应当全部追回。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能收回。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金额是指人民币金额。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按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中使用术语“以上”包括这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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