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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工程欠款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呢

来源:欠条作者:admin 时间:2020-09-07 13:55:02浏览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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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该条的立法意图,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所有股东都有责任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所有股东都是清算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项目法人终止清算主体的确定。《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股东大会一般选择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或董事会作为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并以清算组为被告进行诉讼。

二、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确定诉讼标的的名称

大多数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为管理在建项目而设立的临时组织。然而,其中一些是以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此时,在工程拖欠诉讼案件中,诉讼主体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法律地位。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实际法律地位与项目法人相同,但其名称不同,或者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子公司,此时,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对工程欠款提起诉讼时应以工程建设指挥部为被告。

如果工程建设指挥部是项目法人的分支机构,建设单位对工程欠款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否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工程建设指挥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项目建设指挥部没有偿付能力,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变更设立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项目法人为执行阶段的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项目法人的财产。

工程建设指挥部不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或者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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