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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投诉抚养

来源:子女抚养费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6:27:01浏览144次

非婚生子女通常被称为父亲和母亲在怀孕期间或出生时不相关的子女。由于对合法生育和婚姻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区分也有好处。那么,如何写私生子的诉状呢?下面是一个非婚生子女的投诉示范法案,让我们了解一下它的具体内容。

非婚生子女投诉抚养

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号码:46002519731106,住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

被告:孙xx,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 xx,住址:市xx区xx街xx巷xx号xx室,现住址:东风西路xx室,电话:1354348 xx

要求

一、请求对原被告之间的非婚生女儿(生于2009年8月23日)的原告抚养进行法律判决。被告应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抚养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费用,直至女儿年满18岁。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梁xx于2008年5月通过互联网与被告孙xx见面并进行互动。当时,被告声称自己未婚,想找个女朋友。他完全隐瞒了真实的婚姻状况,并与原告进行了互动。在通信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结婚,但被告都声称他的父母和弟弟都在加拿大,如果他想在广州与原告结婚,就没有委托人。原告相信了这一点,并停止了询问。直到2009年1月,当原告发现她怀孕一个月,被告很高兴知道,所以原告再次敦促被告登记结婚。被告说他必须和父母商量。直到被告怀孕5个月,他才不得不在原告的反复询问下说他实际上有一个家庭。这一突如其来的事实让原告感到如晴天霹雳,因此他一再与被告争吵,要求他支付孩子从医院带走的费用,但被告坚持让原告生下孩子。截至2009年8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陪同下,在广州市第三医院产下一名女子。原告在医院和生产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支付。原告出院那天,原告所生的女儿黄疸很重,需要住院观察。被告将她从原告的女儿身边带走,借口是她方便照顾女儿,并将她转移到她所在单位附近的医院住院。此后,原告再也见不到她的女儿了。2010年5月4日,原告前往被告所在地广州市xx工业公司(位于黄埔大道西xx号xx楼xx楼xx楼),寻找被告并要求探视。当原告不注意时,被告将原告推开,原告仍然看不到她的女儿。由于原告担心她的女儿,她去被告的住所寻找被告和她的女儿。她从被告居住区楼下的安全办公室得知,被告的妻子不生育。后来,原告去被告父母的住处做了陈述。被告和他的妻子在电话中威胁原告,说:“如果原告不如死了好,不管要花多少钱,我们必须找个人找到原告并杀了他!”

综上所述,被告欺骗原告的事实是他已经结婚,他生女儿和带走原告女儿的不良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原告未来的婚姻生活,而且使原告感到了骨肉分离的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带着**美好的祝愿

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

状态人: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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