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子女抚养费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19:36:02浏览112次
[案]
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生下女儿王。由于双方长期不和,他们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李某于2017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同意关系已经破裂,但对小王抚养的费用没有争议。
[分歧]
关于小王抚养的起始时间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种意见是,计算应从提出离婚诉讼之日开始。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从分居后与女儿不住在一起的配偶实际上没有支付抚养费用的日期开始。
[分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虽然夫妻是共有人,但分居后,收入和费用分别由双方承担的一方,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也没有支付抚养费用,实际上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不计算这段时间的抚养费用,对需要抚养的孩子和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用的起征点,但《**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他或她可能需要支付抚养费用。因此,在夫妻分居后,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实际上没有支付抚养时间,也没有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用。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费自分居后与女儿不住在一起的配偶未能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之日起计算。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