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

来源:子女抚养费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21:45:02浏览70次

允许有条件的一次性付款。

法律和监管基础:

**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儿童保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2.如有固定收入,护理费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照料费用的儿童比例可适当增加,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比例。

5.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一次性支付。

扩展数据

顾名思义,“费用”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它们包括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

成本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1《婚姻法》第21条所称“费用”抚养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1.仍在接受高中或以下教育的人的教育费用应承担,但贵族学校支付的额外择校费或因考试分数不足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属于抚养费。

2.如果孩子的上学没有得到父母双方的完全同意,不同意的父亲/母亲可以不支付费用,费用应由同意一方的父亲/母亲支付。

3.抚养费用仅限于必要的情况。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孩子购买电脑、手机、旅行费用和商业保险的费用。

4.儿童重病和绝症的医疗费用仅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范围。例如,肾衰竭儿童的肾脏替代费用和白血病儿童的骨髓移植费用不包括在抚养费用中。父母只负有承担费用的道德责任,没有承担费用的法律义务。

参考:“费用抚养(支付方式)”——百度百科

儿童保育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有条件,男子可一次性支付。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子女的法律法规抚养:

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托管费应定期缴纳,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缴纳。

扩展信息:

法律法规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中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办理子女问题抚养: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政府网

抚养费用包括三项,即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因此,律师应该注意到,如果教育和医疗费用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单独列出,法院通常会假定抚养费用包括教育和医疗费用。但是,如果孩子在离婚后承担了相对较大的医疗和教育费用,非直接抚养一方可能会被单独起诉要求付款。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护理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用的子女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如无固定收入,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护理费金额。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就抚养费用提起诉讼的问题,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以对方长期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为由,要求对方在诉讼前支付抚养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同时,该条规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要求抚养费用,离婚判决书也没有具体规定抚养费用的负担。离婚判决生效后,在离婚判决后和诉讼前,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的直接一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还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生育,另一方抚养不生育。人民法院不支持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后以子女的名义承担离婚协议给原告带来的抚养费用。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相关推荐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