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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

来源:子女抚养费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9 21:45:02浏览70次

双方已就离婚协议中的费用金额达成一致抚养,且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支付义务;对方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协议应明确规定抚养支付费用的期限。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

抚养付款通常是按月支付的,例如在每个月的某一天之前探访一个孩子,或者在一个专门的账户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因为这样可以省去要钱的麻烦,并且可以用来抵消对方房子的折扣。然而,是否采用一次性支付取决于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对方的态度。一般来说,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付款,法院就不大可能下令一次性付款。但这不是绝对的,要求一次性付款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托管费应定期支付,并允许有条件的一次性支付。”

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抚养费是对方收入的20%-30%。事实上,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除了参考工资收入比的标准外,儿童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例如,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的孩子每月的费用抚养元)基本上够1000元。但是,如果间接抚养子女的月工资超过2万元,显然没有必要让子女按其月工资的20%-30%的标准支付抚养,即4000-6000元抚养,毕竟这仍然是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根据工资和收入的比例武断地计算孩子的抚养费用是不合适的。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抚养费用应定期支付,如果条件允许,可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他的财产可以用来抵消其子女的福利费。在实践中,为了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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