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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婚前买的,但婚后一起还贷是共同财产吗?

来源:婚前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4 15:23:53浏览117次

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法律意见]

有三种情况:

(1)婚前一方自费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并拥有该房屋,该房屋明显属于另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自费购买一套房子,但由于某些原因,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这被视为给另一方的礼物,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2)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的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应被视为仅给其一个子女的礼物,该房屋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它将被视为给夫妻双方的一份礼物,而房子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二是父母双方投资购买的房子。如果产权登记在其中一个孩子的名下,根据父母各自的投资份额,该房屋可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事实上,许多父母用一生的积蓄为他们的孩子买房子。这项规定还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

(3)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屋以首付款房屋名义登记的,可先办理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可以赔偿对方的相互还款。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配偶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向双方捐赠的除外。

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给一方的礼物。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他们将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如果房地产是以首付款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将通过双方协议处理房地产。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的贷款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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