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婚前财产作者:admin 时间:2020-04-26 17:17:39浏览149次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的一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另一方支付的互还贷款和相应增加的财产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请把前提写清楚,以便帮助你解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