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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愿意替你还债,找个对象替你还债

来源:夫妻债务作者:admin 时间:2020-05-16 12:37:51浏览102次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你的前夫或前妻私下欠下巨额债务,法院裁定这些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你必须偿还?

今天上午,**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此前备受关注,现予以修改,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利益。

近年来,关于配偶一方是否应以自己的名义借钱应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或应由借钱的配偶承担的争议仍在继续。此前,中国经济网还报道了《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妻子被判承担2亿债务!》,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在这方面,《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1)夫妻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后来的追认以及其他共同遗嘱所表示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

(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4)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实施后,如**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图:蓝子涛摄

你不太明白干法吗?没关系。司法解释发布的当天,**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院长就这些关键问题作出了解释:

问: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强调“共同债务和共同签名”原则有什么意义?

答:这一规定旨在引导债权人形成债务,特别是大额债务。为了避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要求夫妻尽可能一起签字。

这一体制安排:

它有利于保护配偶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并能尽可能从债务形成的源头防止配偶一方“负债”的现象。

这对有效防止债权人因事后无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护交易安全和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问:你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中需要的债务?

答: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费用是指正常情况下家庭所必需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购买、子女抚养的教育、老人的赡养以及其他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生活方式,在决定它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时,它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问:你如何理解夫妻共同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

答: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许多夫妇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费用,还包括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以外的大量费用。这些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控制,或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基于共同

问:如何防止夫妻与债权人串通,或者夫妻中的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

答:为了防止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例如,《解释》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以共同意志表示的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经债权人证明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应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防止一方配偶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规定。在此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紧紧编织了第二张正义网,防止了配偶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避免了配偶一方不知情或不知利的情况下“负债”的风险,保护了非债务人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为什么**高法要发布这一司法解释?

近年来,2003年12月**高法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起了公众的争议。

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对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应被视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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