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如果在工地受伤了怎么赔偿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雨莲卿 时间:2021-09-25 07:27:49浏览147次

■点击右上角【关注】“合肥律师刘志汉”,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合肥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精心选择真实的案例,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

★案件概况★

▼2016年7月25日,东莞市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分包给“包工头”谢某某负责施工,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谢耀坤自行招用施工人员及其薪酬发放。

▼谢某某由于施工需要,2016年8月19日聘请了周某某从事管道安装的焊工工作,安排周某某至从承包的东莞市某某机电公司承建的“一村山庄工地”。

▼2016年8月30日周某某在工作期间摔伤右脚,随后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并做了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伤残等级九级。

▼周某某受伤赔偿,2017年2月包工头谢某某协商达成一致,谢某某自愿于2017年3月5日前支付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6万元;

▼周某某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5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发包单位东莞市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工伤责任单位。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市政府撤销东莞社保局的认定工伤决定,发包单位不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周某某不予接受,于是向法院起诉。案件历经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才尘埃落定。

★争议焦点★

周某某的受伤后,包工头谢某某支付了损害赔偿款,发包单位是否不需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将承包的“一村山庄宴会厅”等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谢某某,东莞市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应该对周某某的受伤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因谢某某的民事赔偿而免除了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周某某的再审诉求。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118号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工地受伤,包工头私下协商赔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现实中各个行业都存在分包转包情形,包工头在承包时,发包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要求包工头承担所有责任,但是包工头的赔偿能力,与发包单位来说要弱很多,包工头为了获得工程的承包权,只好接受发包单位的要求,因此在承包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包工头在能够掌控的情况下,大多都是主动去处理,于是就主动与伤者私下协商,达成私下赔偿协议。

包工头与受伤者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由于包工头招聘的人员,双方是雇佣关系,在雇佣用工期间发生伤害时,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包工头支付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劳动者在工地受伤后,包工头私了赔偿,可否免除发包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实践中各行各业都存在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情形,最终的承包人是个人的也比比皆是,那么承包的私人老板,就将雇佣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由于承包业务的临时性,大多数不仅仅都是没有社会保险的,且劳动保护条件极其简单,这样也是工伤易发的原因之一,包工头个人是不具有劳务承担资质,且赔偿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规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这个单位就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在工地受伤后,包工头私了赔偿,可否免除发包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劳动者由包工头招聘的,虽然与发包单位之间并不是典型的劳动关系,属于法律上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包工头支付给伤者的损害赔偿系基于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赔偿金额往往远远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伤者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他是有权要求补齐,这个赔偿责任就是法律规定的发包单位。因此在此提醒:发包单位分包业务时务必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包工头手下上班的劳动者,一旦发生意外遭遇伤害送医救治同时委托专业人员做申请工伤认定的准备。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请输入搜索内容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