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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明细表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初南绳 时间:2021-10-08 10:34:43浏览139次

2019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一、八级伤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公式: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计算公式:

八级伤残=6323元×6个月=37938元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计算公式:

伤残八级:6323元×9个月=56907元

备注: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天津2019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5876元,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伙食补助费

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

伙食补助费=30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合理报销。

五、护理费

1、治疗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或者家属护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6323元×50%=3162元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6323元×40%=2529元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6323元×30%=1897元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计算标准:

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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