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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了轻伤 怎么办工伤吗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和畅濯 时间:2021-10-08 20:43:48浏览105次

【要点提示】

员工上班期间打架既非为了完成工作,也非有利于完成工作,反而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生产秩序,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因此,员工因打架受伤并非为完成本职工作,维护本单位利益所导致,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

【基本案情】

符某秀是某制衣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为车间车位,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13日。2017年5月9日,符某秀与李某娥在车间产生纠纷,导致双方打架,在此过程中符某秀因李某娥使用衣架殴打而致伤。

2017年6月5日,符某秀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6月30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符某秀此次受伤为工伤。

某制衣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17年9月21日,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人社局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符某秀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由某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查明,2017年5月9日16时52分,符某秀到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派出所报案。2017年5月26日,某派出所作出调解书,认定双方因工作问题产生纠纷并打架,导致李某娥用工具将符某秀头部打伤,伤势轻微。经调解由李某娥一次性赔偿符某秀人民币5000元,此后双方对此事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符某秀庭审确认已收取李某娥5000元,同时陈述李某娥之前亦两次拔掉其电源插头,其在本次被拔掉电源插头后拿起坐垫,只是做了个样子,没有打李某娥。

某制衣公司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了该单位四名员工出具的三份证明、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主要是:符某秀与李某娥平时生活关系紧张,因事发当日李某娥拔掉符某秀电源插头,符某秀拿起坐垫打李某娥,李某娥用衣架打符某秀导致符某秀受伤。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符某秀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符某秀称其因电源插头被李某娥拔掉而与之产生争吵,之后李某娥拿起衣架将符某秀打伤,应认定其受伤为工伤。根据查明事实,对于符某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各方均无异议,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制度设置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为了本单位利益受到伤害而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因此,判断符某秀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导致,主要有以下几点:1.符某秀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2.符某秀受伤是否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符某秀受伤是否为完成本职工作,维护本单位利益所导致。

首先,符某秀的岗位是车间车工,其受伤并非在从事车工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所致。其次,符某秀陈述李某娥之前亦两次拔过其电源插头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事发之前,符某秀与李某娥之间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存在矛盾,符某秀与李某娥事发当时存在打架的事实。综上,李某娥拔掉电源插头,仅是符某秀与其发生争吵继而打架的起因,拔掉电源插头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符某秀受伤。符某秀受伤是因其与李某娥打架,而打架系因双方日常矛盾的积累以及事发时不能克制自己言行所致,与符某秀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符某秀在李某娥拔掉其电源插头后导致无法工作后,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将电源插头插回,或向主管反映,而无需与李某娥争吵进而打架。打架行为既非为了完成工作,也非有利于完成工作,反而可能会破坏某制衣公司的生产秩序,导致某制衣公司权益受损。因此,符某秀受伤并非为完成本职工作,维护本单位利益所导致,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综上,人社局认为符某秀受伤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某区政府不予支持的理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同时,符某秀受伤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故某区政府认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符某秀受伤为工伤,适用依据错误,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符某秀请求撤销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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