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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无法认定 公司需要赔付吗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丰羽召 时间:2021-10-09 02:55:46浏览116次

不予认定为工伤,雇主责任险是否应赔偿?

2020年的一天早上,某公司雇员王先生在驾车上班途中因为单方事故,不幸死亡。公司此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投保工伤保险,遂依法申请对王先生死亡事宜进行工伤认定。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王先生因属于单方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因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且附加了上、下班责任条款,现在2021年开始后,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予以雇主责任险赔偿。那么,雇员这种单方事故且工伤没有认定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雇主责任保险呢?

(律师评析)

一、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简单来说,责任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将其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被保险人要依法对第三人进行赔偿,则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则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时,依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或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保障的责任是当雇主对其雇员在其受雇过程中从事受雇工作时的伤亡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反之,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之前提,是被保险人即雇主需要向雇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因为雇员发生的是单方交通事故,由雇员本人负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因而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在雇员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雇主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们认为,不能仅凭雇员未获得工伤认定即推断雇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能以此认定保险责任不成立。“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中的“依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非仅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是包括《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非是看该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而是看雇员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是否属于“雇佣活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认为,虽然从外在形态上来判断,上班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但前往公司上班是“从事雇佣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是与雇佣活动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与履行职务存在着密切关联性。

因此,雇员在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后对雇主责任的影响巨大

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删除了上述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内容,且《民法典》及新的司法解释未涉及相关内容。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仅在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属于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无异议。

但是,如果不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均未说明。

对此,我们的理解是,如果事故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且员工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但是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则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责任。

三、本案涉及到过渡期间,仍应按照原有法律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发生在2020年,提起索赔是在2021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上述案例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因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其保险责任。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李婷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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