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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的流程

来源:工伤赔偿作者:和畅濯 时间:2021-10-09 04:13:50浏览112次

大状说:

最近很多小业主都在问工伤相关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标准等。在此,拟杆菌提醒大家,由于工伤中存在极其复杂的问题,必要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切不可盲目.

1需要在什么期限内申请?

(一)用人单位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者申请的期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特别说明:工会也可以申请!

(三)申请期限超过一年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因不属于员工或其近亲属的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延迟的时间将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时间延迟的,视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2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文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社保部门多久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接受或者拒绝。

材料不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需要多长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特别提醒: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实践中,一些单位通常选择先复议后诉讼,以拖延时间,而劳动者不应该为了节省时间而重新考虑直接诉讼。

7 .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的统计数据,总结出来供实践参考。

1-10笔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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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带薪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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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人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和残疾人就业补贴。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个金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一般按本人工资的一定倍数计算。可在各省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殊,采用定额标准,见下文)。

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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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的规定相当特殊。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采用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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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停工留薪期间,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原工资福利计算,实践中有所不同。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2018) VII。工伤期间,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前十二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含加班工资)支付。

003010(〔2014〕15号)倾向于认为,停薪留职期间的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5)期间的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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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住院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应当报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和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超过目录和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大部分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医疗费用。例如:

浙江高院《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

深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9)工伤康复费用。

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办理工伤康复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辅助设备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工作需要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需要,采用国内市场流行的产品。工人选择其他类型的产品,成本高于热门部分,由个人支付。

(十一)损伤复发的处理。

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劳动者,在停工期间有权获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2月28日正式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比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这些数据对工人的死亡抚恤金有直接影响。

根据《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

因此,员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三项费用。三个成本标准如下:

1.工业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在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几万元。

2.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每年也有变化。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不能工作的亲属,为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

注:以上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法规和最新统计数据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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