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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14:56:03浏览65次

一、公司设立失败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发起人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相对简单,也适用“原告是被告”的原则。至于级别管辖,则取决于不同地区法院对指导级别管辖的规定。

简单来说,发起人责任纠纷中的被告主要分为发起人和公司两类,或者是公司,或者是发起人。公司为被告的,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告有几个发起人的,由发起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以上只是一般规定,因为发起人的责任纠纷很大一部分涉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是特殊类型的合同,《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特殊规定,需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定。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设立公司基本上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和要约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简易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第一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成立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全体股东出资。股份公司也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启动和建立程序相对简单。

募集设立,又称“逐步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部分股份或首次发行股份,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从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因此,发行的设立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来设立,也可以通过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不发行股票来设立。本办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规模较大,涉及许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其设立程序都有严格的限制。例如,为了防止发起人单纯依靠他人的资本设立公司,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中国规定的比例是35%。

三、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公司的创始人应当首先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为申请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以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为申请人;董事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股东主要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的文件,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办公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发起人初始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公司注册时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6】主办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的文件,任职、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决定,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必须经登记前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由此可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文件方面的要求是一样的,只是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人姓名不同:前者称为股东,后者称为发起人。当然,申请设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增加了创立大会纪要;以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从法律上可以知道,一般来说,“原告为被告”的属地管辖原则也适用于公司未设立的管辖,特殊案件适用特殊规定。以上是关于如何确定公司未能成立的管辖地的相关知识,由Finding Law Network小系列带给你。如果什么都不懂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找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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