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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的案例分析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9 20:40:04浏览76次

【案例】经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A老师决定成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B公司将向合伙企业提供30万元的技术资金,A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获得60%的收益。如有损失,责任和所有其他风险将由甲方承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收到A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之后,A一直以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便利。

[问题]1。建立合伙企业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该怎么做?

【回答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法对合伙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的本质。为了保证上述实质的实现,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行为、设立的要素和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条件):

1.合伙人2人以上,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一个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一起投资,合伙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至于合伙的合伙人上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全体合伙人必须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并不限于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债务承担方案的约定所确定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比例。在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限合伙人。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这里没有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篇文章来看应该是指自然人。

2.书面合伙协议是指书面合伙合同。这是建立伙伴关系的基本文件。合伙协议应当约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违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是必备的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申请登记时提交企业机关。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股份和材料。合伙人应当将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组成部分进行投资,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各合伙人的具体出资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

4.这是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它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加诉讼,成为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但除了主要经营场所外,也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业务的必要条件,是指特定合伙业务根据其业务特点和要求所需要的条件和设施。这些都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条件,也就是说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从事什么样的行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违法行为:

1.b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B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不自然的人;无实缴出资,无设立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b只收不赔,不符合合伙协议法律特征要求,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为无效合伙协议;此外,合伙企业被非法批准后,其以“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合伙企业不符合设立条件,应当撤销。

2.对于工商机关C的违法审批,已构成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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