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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外资公司
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顺应新产品开发,升级产品,节约能源和原材料,鼓励持有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禁止或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指导外商投资行业目录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干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外贸出口配额等综合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的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受国家限制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土地面积和要求;水、电、煤、气或其他能源的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等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文件和资信证明;
(六)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拟进口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 (2)、 (4)、 (5)类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附中文译文。
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将他们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发现上述文件不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