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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方式之得失利弊

来源:公司注册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8:18:04浏览54次

成立公司的方式各有什么优缺点?

一、公司设立方式的分类

设立公司基本上有两种方式,即发起设立和要约设立。

(一)发起设立

1、发起设立的定义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简易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第一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成立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全体股东出资。股份公司也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2、发起设立的优势

(1)的建立程序相对简单。

(2)公司的设立方式采用发起设立,可以有效缩短设立周期,降低设立成本,降低设立成本。

3、发起设立的弊端

发起设立的方式有限,因为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所以一般只适用于小规模公司的设立。

设立公司所需股本较大,发起人难以认购全部股份或初始股份的,不宜采用这种设立方式。

(二)募集设立

1、募集设立的定义

募集设立,又称“逐步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部分股份或首次发行股份,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剩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从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公司。”

因此,发行的设立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来设立,也可以通过只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不发行股票来设立。本办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募集设立又可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方式。

社会募集方式

社会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发起人认购的以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

定向募集方式

定向募集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发起人认购的以外,不公开发行给公众,但部分股份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内部员工发行。

(2)募集设立的优势

成立公司的方式是募集资金,可以充分吸收闲置的社会资金,在短时间内筹集到成立公司所需的巨额资金,缓解发起人投资的压力,方便公司的成立。

(3)募集设立的弊端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规模较大,涉及许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其设立程序都有严格的限制。例如,为了防止发起人单纯依靠他人的资本设立公司,损害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都能清楚的知道两种公司成立方式的利弊。发起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单,可以有效缩短设立周期,降低设立成本,降低设立成本。但其融资能力有限,只能适用于小规模公司的设立。招募和设立可以充分吸收闲置的社会资金,在短时间内筹集成立公司所需的巨额资金,缓解发起人投资的压力,方便公司的成立。但是招聘和编制的程序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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